为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全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做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招用2023届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1个月以上的我市参保企业(含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劳务派遣单位暂不享受)。
其中,2023届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时间为2023年1月至12月,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离校两年内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是指2021年7月和2022年7月后,我市教育部门移交的实名制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比对下发的高校毕业生数据信息中的人员。
登记失业的16至24岁青年,是指在我市进行失业登记,2023年失业登记处于有效状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且签订劳动合同时年龄在16至24岁(年龄计算到月)的人员。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是指在我市进行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2023年失业登记处于有效状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且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与失业登记日期间隔半年(该时间段内失业登记均为有效状态)以上(即劳动合同起始日期-失业登记经办日期≥半年)的人员。
在补贴标准方面,《通知》规定,按照每招用1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同一人员的就业参保信息和身份只能由一户企业用于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能重复使用。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与一次性扩岗补助不能重复享受。(廖晨霞)